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,包含所有权、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。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,尤其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,具备以下特征:(1)物权是绝对权。绝对权又称对世权,是指以不特定的其他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。而债权是相对权(或称对人权),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。(2)物权以物为客体。这里所说的物,是指人身以外,为人力所能支配,并且有肯定用价值的物质资料,包含生产资料、生活资料,自然物、劳动商品,流通物、限制流通物,有体物与光、热、电、气等无体物。其他事物,包含行为和精神商品,均不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。这是物权不同于债权、常识产权的一个要紧特点。
(3)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。所谓支配,是指对物进行占有、用、收益和处分。
(4)物权具备排他性。具体表目前两方面:一方面,物权具备排除别人侵害、干预、妨碍的性质;其次,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备相互排斥的性质,即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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