没收财产,是指将犯罪人的财物、现金、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,以弥补因其犯罪导致的损失,同时断绝其犯罪活动的经济来源。没收财产,属财产刑刑事处罚,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。
没收财产,不能没收犯罪分子以外的别的人的财产,仅以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为限,包含犯罪人的债权等在内全部个人所有些财产
犯罪人个人所有些财产有两种状况:
1、其共有财产中属犯罪分子应有些一部分,如犯罪分子与别人一同出资购买的房子;
2、属犯罪分子个人应有些财产,如犯罪分子个人出资购买的股票等。
没收财产时,应严格区别其财产的所有权,不能没收犯罪分子家属及别人存放在犯罪分子处的财产,如犯罪分子与其妻一同出资购卖的房地产、其妻的生活必需品等,在没收财产时,明确是别人存放在犯罪分子处的财产也不属犯罪分子所有,不能没收。
没收财产时,应充分考虑为犯罪分子赡养的和为犯罪分子扶养、抚养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未成年生活活,为他们留下必要的生活成本。
没收财产时,应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,在没收财产以前,犯罪分子因生活、生产的需要而借入的正当债务,应当用犯罪人的财产归还。如在没收财产时髦未清偿或未完全清偿,犯罪人的财产让人民法院依法没收后,债权人可以申请用没收的犯罪人的财产清偿,人民法院在确认之后,应当在没收的犯罪人的财产中归还。
没收财产时,应充分清理犯罪人的债权,不致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不可以实行或者不可以全部实行,假如犯罪人的财产不是被判全部没收,而现有些财产已能完全实行判决没收财产的数额,则非必要涉及犯罪人的债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