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成本由医保报销的部分,还能需要赔偿义务人赔偿吗?一块儿看下面的案例。
案情介绍
2021年7月13日,原告刘某因“肛周肿物10余年,加重2天”入住某中心卫生院治疗。同日,该医院进行了手术。术后发热感染进行了换药治疗。7月23日,原告右膝、右小腿外皮肤发红,有“握雪感”,考虑右下肢感染,某中心卫生院建议刘某到上级医院治疗。原告转至山东立医院治疗69天,后又回到临沂多次住院治疗。截至2022年4月30日,共计住院238天,发生医疗费494170.11元(其中医疗保险统筹支付240336.69元,其他支付12885.02元)。后依据鉴别机构鉴别结果,原告觉得被告某中心卫生院对其损害后果存在50%过错,且后续的治疗过程给其带来了很大地身体痛苦和精神伤害,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遂诉至法院,倡导其因被告侵权导致的医疗费(该医疗费为实质发生的医疗保险报销前的数额,即494170.11元)、伤残赔偿金、交通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伙食补助费等成本共计1082769.98元, 被告应按50%责任比率赔偿541384.99元。
法院审理
原告倡导的医疗费494193.12元,提供了病历材料及票据予以证明,且被告未提出异议,本院予以确认。医保基金统筹支付是社会保险的一种,是受害人履行了保险费缴纳义务后享有些权利。原告在医保基金统筹支付的部分医疗成本系本人应享受的医保待遇,与本案医疗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,受不同法律调整。因此,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原告医疗费不应在医疗费中扣除,该成本仍应由侵权人承担。其他支付是除去统筹基金以外,其他按规定可以进行支付的款项,包含医疗保险大额基金、退休补充、残军补助、临时求助等,该部分是原告应享受的待遇,亦不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情形,不应在医疗费中扣除。原告依据司法鉴别建议,倡导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对其导致的损失根据50%的比率进行赔偿,符合有关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因此,对于本院认定的原告倡导的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鉴别费等各项损失881437.77元,被告某中心卫生院应按50%的比率赔偿440718.89元。
法官说法
医疗保险报销是受害人与医保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,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。两者法律关系不同,赔偿依据不同,所倡导的权利也不相同。医保是不是报销,并没有妨碍受害人继续向侵权人倡导。在受害人向侵权人倡导了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成本后,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参考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,以受害人已不符合“医疗成本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,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没办法确定第三人的,由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”这一条件为由,向受害人追偿。因此,受害人并没双重收益。对于侵权人来讲,也并未加重其赔偿责任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民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:病人在诊疗活动中遭到损害,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职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:医疗成本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,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没办法确定第三人的,由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。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,有权向第三人追偿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(2022修正)》第六条规定: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、住院费等收款凭证,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。……医疗费的赔偿数额,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