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民法典上叫做“混同”。混同是一种事实,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,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。混同发生是什么原因主要有:
1、概括承受。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重要原因。主要有:1.企业合并,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。2.债权人继承债务人,譬如爸爸向儿子借钱后死亡,儿子继承爸爸的债权和债务。3.债务人继承债权人,譬如儿子向爸爸借钱后,爸爸死亡,儿子继承了爸爸的财产;4.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,譬如儿子甲向爸爸乙借钱后,因意料之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,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。
2、特定承受。特定承受主要包含:1.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,譬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,甲将合同权利出售给乙。2.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,譬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,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。
合同关系的存在,需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,当事人双方混同,合同失去存在基础,自然应当终止。合同终止,债权消灭,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、违约金债权、担保债权同时消灭。但当债权是别人权利的标的时,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,债权不可以因混同而消灭。譬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子预售合同,甲交纳了肯定比率的预付款后,获得了对预售的房子的权利。随后甲将获得的预售房子抵押给了丙。半年后,甲乙二公司合并,假如此时合同终止,甲不必获得对于预售房子的所有权,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,此种状况,甲乙二人合同不可以终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