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暂停诉讼:
(一)一方当事人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不是参加诉讼的;
(二)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,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;
(三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;
(四)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,不可以参加诉讼的;
(五)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,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;
(六)其他应当暂停诉讼的情形。
暂停诉讼是什么原因消除后,恢复诉讼。
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终结诉讼:
(一)原告死亡,没继承人,或者继承人舍弃诉讼权利的;
(二)被告死亡,没遗产,也没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;
(三)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;
(四)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养费与解除收留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。